歷史交響詩-白色恐怖口述與跨領域研究初探(下)

曹欽榮
台北藝術大學博物館研究所研究生(2011畢業)

肆、口述與檔案詮釋


  口述與檔案比對詮釋,帶來「轉型期正義」的諸多基本課題。以下所舉涉及台中地區的案件,我們如何解讀1950年代白色恐怖在台中(指今日的台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的案件,是延續戰前台中於日治時期反抗重鎮的傳承,還是因為二二八謝雪紅關係引發慘烈的犧牲,或是當局依循日治時代反日份子名單而重創台中的知識階層,對台中後續政治、社會生態的影響如何?這些可能的問題意識,有待未來另文探討。首先,我們大致了解大台中地區1950年代政治案件的關連,之後,將焦點集中討論故事四的檔案。

▲2005年在台北火車站的「不堪回首戒嚴路」展覽,首次展出官方政治檔案。展覽中可見1950年台中施部生案的官方檔案。(曹欽榮 攝影)


  1950年代白色恐怖發生在台中的案件有:楊逵等案(1949. 04. 06)、林正亨(1949. 08,林正亨、傅世明兩人於1950. 01. 30被槍決)、李奕定等台中師範案(1949. 12)陳崑崙等案(1950. 07. 19陳崑崙等5人被槍決)、施部生等案(1950. 11. 07施部生等9人被槍決)、張伯哲等案(1950. 12. 08張伯哲等7人被槍決)、王再龔等案(1950. 12. 11王再龔等6人被槍決)、洪麟兒等案(1950. 12. 21洪麟兒等6人被槍決)、江泰勇等案(1951. 01. 10江泰勇等5人被槍決)、劉嘉武等案(1951. 01. 30劉嘉武等3人被槍決)、賴天印等案(1953. 02. 03賴天印等7人被槍決)、李枝添等案(1953. 03. 14李枝添等6人被槍決)、郭阿坤等案(1953. 05. 12郭阿坤等7人被槍決)、廖學銳等案(1953. 09. 05廖學銳等5人被槍決,1953. 09 .06槍決鍾來田等5人)、李書勳等案(1954. 04. 12李書勳等3人被槍決),[1]加上其他台中籍的受害者,1950年代大台中籍者被槍決超過百人。

  故事四相關的呂國昭、呂敏遜兄弟,台中縣人,分別於1955年9月13日、1956年1月7日被槍決,國防部軍法局局長同少將汪道淵呈總統府第二局「為叛亂犯○○○已執行死刑茲檢付執行照片敬請轉呈核備」,[2]呂家兄弟槍決前後照片的面容,好似凝視著未曾昭雪的「歷史」。之後,1956年1月13日當局槍決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12人(前後共14人被槍決),1957年5月3日槍決安坑軍人監獄再叛亂案13人(前後共15人被槍決),[3]據受難者指稱韓戰(1950. 6. 25- 1953. 07. 28)結束後,當局在綠島發動「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要求受害人「自願」在身體上刺上「反共抗俄」政治標語,運動以失敗告終,綠島以及台北安坑分別都有兩批各省籍及台籍政治犯於「獄中再叛亂案」中犧牲,[4]呂家兄弟被槍決時間,處於國家政策「仇匪、恨匪」最激烈的時刻。

  呂國昭等13人案於1954年6月間由台中警察局破獲,呂國昭於1947年9月由施部生介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所謂台中武裝基地組織,[5]因為如此,故事四當事人暨家屬申請呂國昭賠償,經基金會審查「不予補償」,呂國昭部分暫且不論,呂敏遜已於2001年10月「予以補償」。[6]

  民國44(1955)年6月30日國防部俞大維、彭孟緝呈總統(府)簽呈,總統府張羣、孫立人(7/18)擬辦簽條:
  「(前略)…2.呂敏遜(呂國昭胞弟)三十九年一月由呂國昭介與另
   案判決被告呂煥章帶入台中天冷麻竹坑基地參加匪幫組織嗣該基地
   破獲逃至潭子坑僱工原判按參加叛亂組織處刑十二年(依法處十二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後略)…擬辦  國防部審擬叛亂
   犯一名呂國昭處死刑何春輝一名發還偵查其餘各犯所判於法均尚合
   擬均准所擬辦理

  蔣中正批示(8/9):「除呂敏遜一名應發還嚴為復審外餘如擬」。[7]

  民國44(1955)年12月8日國防部俞大維、彭孟緝再呈總統(府),總統府張羣、黃鎮球(12/15)擬辦簽條:
   「(前略)…呂敏遜即已決犯呂國昭胞弟於三十九年一月參加叛亂
    組織旋即轉入白毛山基地及石岡鄉匪武裝基地分擔建立基地工作
    同年三月化名逃避潭子鄉等情經訊證明確原判按顛覆政府罪判處
    死刑報經國防部複核擬予核准乞示如上  三所擬於法尚合似可照
    准 擬辦  叛亂犯呂敏遜一名准如所擬判處
」。
  蔣中正批示(12/17)「如擬」,[8]決定了呂敏遜的生死。

  呂國昭案中的何春輝涉案情節雖輕,仍然必須經過總統(府)往返簽呈、批示,44年12月17日國防部俞大維、彭孟緝呈總統(府)簽呈,總統府張羣、黃鎮球(12/27)擬辦簽條:
   「(前略)…二茲據呈復該何春輝於三十五年在台中商校肄業時常
    至在逃叛徒何集淮家座談接受匪黨教育並參加二二八事變活動思
    想左傾經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三年並得視其考核成績隨時易
    以保護管束國防部擬以核准如上  擬辦  擬准如擬辦理
」。
  蔣中正批示「何犯應發還再嚴為復審呈核前次保安司令部裁定何犯不付軍法審判係何人所判決須追究其有無舞弊情事報核」。[9]

  45年7月20日國防部俞大維、彭孟緝再呈總統(府),總統府張羣、黃鎮球(8/4)擬辦簽條:
   「(前略)…擬辦  所擬被告何春輝既據稱訊無匪嫌確證而以曾
    閱讀反動書籍裁定交付感化三年似可核准惟應飭切實執行不得
    隨時易付保護管束并飭在感化期間應嚴加考核當否乞  核示

  蔣中正批示(8/9)「如擬 該犯感化期滿後如何處置并需視其在感化期內考核情形再定不可即於釋放不管」。[10]

  目前所見呂國昭案有限檔案,不論個人案情輕重均送至總統(府)最後核示,其他經過最高當局批示的來回復審案例非常多(推斷白色恐怖所有案件均須經最高當局批示),國家機器辦理這些案件是否已成為「組織性系統殺人」,這一事關國家人權體制的嚴肅課題,有待另外討論;這些戒嚴時期檔案所帶來的軍法審判課題,對應於當事人口述,是否能如研究者指出:「對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與行動來呈現真相,顛覆過往獨裁政權的說法。過去所發生的事實,在不同類別的呈現下,有了新的意義。[11]在我國民主轉型的實踐過程,挑戰當代社會如何回應「歷史正義」,這樣的挑戰,近代歷史紀念館同樣無法置身事外。

  羅詩敏於〈二二八相關案件之法律分析-以「二二八檔案資料選輯」為中心〉一文指出,二二八事件所呈現之法律現象及影響:「一、以行政命令超越法律之規定、二、司法獨立問題-司法受到行政之干預」,「對日後法治主義及司法獨立之發展種下惡根。[12]從白色恐怖眾多案件判例可知,法律被嚴重「工具性」使用的情況,而白色恐怖案件檔案所牽涉的法律價值的思維,是否存在著隱而不顯的法律規範、法哲學思維、司法體系人員的文化影響,留給當代社會的「歷史正義」遺緒,鉅深且重。

 伍、跨領域研究

  口述歷史與檔案之間的比對、詮釋,不只在呈現「有限的真相」,運用更多的研究學科、方法、取徑來探索長期被禁錮的社會,如何邁向民主化,會是開展我們自身歷史視野、民主深化的重要工作。

▲從田野口述採訪的經驗心得來看,其實那一代人充滿著更為豐富、多面向的生命經驗傳遞出來的寶貴訊息;作為學術探究的可能取徑,同樣的具有跨學科的挑戰和機會。(曹欽榮 攝影)


  在許多的採訪與前輩互動的過程中,筆者認識到她們/他們那個時代個人的教育養成,具備多元學習、互相鼓舞的環境,從社會變遷與個人能動來理解台灣戰前/戰後的關鍵歷程,[13]1950年代的受害者顯現某種個人特質,集合為二二八之後的社會動能,論者常以雙戰(冷戰/國共內戰)或台灣反抗意識傳承,來分析那個時代的歷史構造說,[14]從田野口述採訪的經驗心得來看,其實那一代人充滿著更為豐富、多面向的生命經驗傳遞出來的寶貴訊息;作為學術探究的可能取徑,同樣的具有跨學科的挑戰和機會。例如:前述故事三「最初的一兩年總覺得父母親仍然和她住在一起」,口述背後隱含這樣的提示:從人類學視角理解原住民傳統與心創復原的關係探討的可能性。故事四家族受害史糾葛著母女之間的政治意識形態,困擾著當事人,每一個故事也透露當事人自我治療「心創」的歷程;又例如:受害者的牢獄生活,提示我們在最艱難的環境,尤其在監獄中物質條件一無所有,卻能互相跨越學習門檻的能量來自何處?

  這些過去統治者的負面歷史遺產,現在轉變為受難前輩在艱難中奮鬥的無形正面資產,近代歷史紀念館如何展示這樣的「歷史」?1970年代之後,全球發展出大量近代歷史紀念館,這些紀念館的展示是以「人類經驗」為主,有別於多數傳統博物館是以物質文化為主的展示。博物館學界的領域裡所探討的關於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在紀念館中的關係,眾說紛紜,可以確定的是無形資產逐漸受到高度重視。近代歷史紀念館展示人們為自由的解放價值而奮鬥的「歷史真相」的無形資產,又如何被當代社會「再現」?

  紀念館策展想法與觀眾看展之間,期待的不是「正確歷史」引發的政治意識型態的認知,甚至對立,而是多一些民族誌的文化「深描」所帶來的對當代觀眾可理解的歷史「再現」。人類學家Geertz提出詮釋人類學的方法論不只產生研究取徑的差異,更為重要的是對於歷史的理解來自更深層的人性關懷與尊重個體的文化差異,紀念館追求的「歷史真相」是經過文化被多元深描而「被再現(be represented)」出來的,紀念館負責任地對待歷史的態度,必須隨時回頭檢視「再現本身是怎樣被再現(be represented)出來的?[15]雖然,Geertz是針對法律正義的討論提出再現與被再現的看法,「法律的建制如何在一套想像的語言與一套判斷的語言之間相互翻譯,並從而塑造出對『正義』的一種明確的意識。[16]法律一直是面對和處理社會「正義」的社會機制,「想像的語言」和「判斷的語言」之間的相互翻譯或互相轉譯,是法律文化層面的重要課題。白色恐怖檔案的「語言」或說「法律用語」,都值得我們深究之外,紀念館作為公眾教育機構,歷史說什麼?展示的語言與公眾的語言又如何重構社會的面貌?

  Geertz在〈深描說:邁向文化的詮釋理論〉裡,認為民族誌描述的四個特點:1.它是詮釋性的;2.它所詮釋的是社會的話語流動(the flow of social discourse);3.進行詮釋包含試圖從即將消失的社會話語裡搶救「說過的」話語,並且以容易閱讀的詞語定著下來;4. 它是微觀的。深描方式的民族誌藉以「重新構造社會體系的模式即是重新排列經驗過的世界的座標。社會的型態即是文化的實體。[17]近代歷史紀念館傳遞歷史經驗的獨特社會位置,從Geertz的討論裡,讓我們認識紀念館在當代社會為觀眾所帶來的實踐意義,何等重要。

陸、小結

  「像航海、園藝、政治和詩學一樣,法律與民族學是屬於地方的技藝:他們都憑藉地方知識來運作。[18]Geertz以這樣的思維開始討論〈地方知識:比較觀點下的事實與法律〉民族學家與法律人的地方技藝,台灣近代歷史紀念館「歷史展示」的詩學與政治學同樣需要開拓地方技藝的研究取徑[19]。因此,本文認為白色恐怖的研究取徑,同樣適用於台灣法律史學者王泰升所提出的研究取徑,探討對象是人民的白色恐怖受害生活經驗,「藉此對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人類學、文學等等研究取徑,保持開放的姿態」,[20]檔案運用與口述交叉的解讀,著重以人民的觀點來討論,將會豐富白色恐怖本土跨學科的研究圖像。上個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權觀念逐漸興起;晚近的歷史紀念館面對觀眾溝通的需要,尋求從歷史教訓中回應當代觀眾,漸漸突顯「人權」議題。人權研究者Michael Freeman指出以跨學科進行人權研究,將有助於「將人權概念從哲學和法律的高層次帶到它宣稱要保護的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Preis,1996)。」[21]從這樣的意義來看,紀念館的展示活動也隱含著詮釋「人權」概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之中。近代歷史紀念館在當代社會的日常化的文化任務,就是面對了保存過去歷史真相以及開創未來社會和解之路-以人權觀點詮釋過去的歷史,讓觀眾在每日的互動中思索。

  從法學研究轉型期正義的觀點來看「歷史真相」,某些研究者認為「真相委員會」的「真相報告並不是一般性的敘述,而是鉅細靡遺的紀錄。…每個細節都用簡單平實的文字記述,沒有任何文字上的雕琢。…細節紀錄得越詳細,越能夠反駁前朝的沉默暴行;紀錄越精確,就越少有詮釋的空間或否認的機會。[22]官方的真相報告難免帶有某種承繼政府的官方觀點;從文化觀點來看,當事人生命史的深度口述採訪,會帶來更多樣性、差異性的詮釋可能性,因此,參考人類學深描式的民族誌取徑來進行「歷史真相」的「再現」,從透徹理解關於人的極小事務開始,如Geertz所說:可以更廣泛詮釋及更抽象的分析事務的文化紋理。

  面對許多前輩的白色恐怖歷史,口述如果能夠成為更有價值的人類精神遺產的「流動話語」,或許民間社會、近代歷史紀念館以及學術界開闢跨領域研究以及「文化研究」,[23]能夠提供法學領域或紀念館研究有益的取徑,我這麼想像跨越邊界是何等重要:白色恐怖學術上的跨領域研究在不同學科的邊界穿梭歷程,綻放出多采的生命經驗和知識的火花。

參考文獻


一、史料

(一)檔案
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2=0005015110001至003。
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5=0005015140001至004。
檔案管理局檔號 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1=0005015100012。
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3=0005015120002。
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4=0005015130002。
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4=0005015130017。

(二)口述採訪紀錄
1. 2006年8月15日嘉義市,採訪高英傑(高一生次子)採訪紀錄。
2. 2006年8月16嘉義縣達邦部落,採訪高菊花(高一生長女)採訪紀錄。

二、論著

(一)研討會論文
曹欽榮。2006。〈近代台灣歷史紀念館展示敘述之研究-從白色恐佈受難者的觀點〉。發表於「2006文化資源經典講座暨研究生論文研討會」,台北藝術大學主辦,12月8-10日,台灣台北。

(二)專書及專書論文
1. 中文專書
台灣法律史學會王泰升、劉恆妏主編,2007,《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台北: 元照出版。
曹開著,陳武鎮插圖,黃旭初.王宗仁編,2007,《悲.怨.火燒島-白色恐怖受難者曹開獄中詩集》,台北:文建會。
郭佩宜、王宏仁主編,2006,《田野的技藝-自我、研究與知識建構》,台北:巨流圖書。
張炎憲.高淑媛著1998《鹿窟事件調查研究》,臺北縣:縣立文化中心。
張炎憲.高淑媛著2000《寒村的哭泣》,臺北縣:縣政府文化局。
游鑑明著, 2002,《傾聽她們的聲音:女性口述歷史的方法與口述史料的運用》,台北:左岸文化。
楊祥銀著,2004,《口述史學》,台北:揚智文化。
廖炳惠編著,2003,《關鍵詞200-Keywords in Literary and Critical Studies》,台北:城邦。
檔案管理局編,2001,《「開誠佈公,鑑往知來」──二二八事件檔案蒐集整理及開放應用成果紀實》。
2. 英譯中專書
Barker, Chris著,許夢芸譯2007,《文化研究智典》(The Sage Dictionary of Culture Studies),台北:韋伯文化。
Eagleton, Terry(泰瑞.伊格頓)著,林志忠譯,2002,《文化的理念》,台北:巨流。
Freeman, Michael著,國立編譯館主譯/湯智貿譯,2006,《人權:跨學科的探究》。台北:巨流。
Geertz, Clifford(克利福德.格爾茲)著,韓莉譯,2006,《文化的詮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中國南京:譯林出版社。
Geertz , Clifford(克利弗德.紀爾茲)著,楊德睿譯,2007二版,《地方知識》,台北:麥田。
Hall, Stuart(斯圖爾特.霍爾)編,徐亮/路興華譯,2003,《表徵-文化表象與意指實踐》,北京:商務印書館。
Hell, Victor著,翁德明譯,2005,《文化理念》,台北:遠流出版。
Marshall, Catherine and Rossman, Gretchen B.著,李政賢譯,2006,《質性研究:設計與計劃撰寫》,台北:五南圖書。
Richie , Donald A.(唐諾里齊)著,王芝芝譯,1997,《大家來做口述史》,台北:遠流。
Robertson, Beth M(貝絲.羅伯森)著,黃煜文譯,《如何做好口述歷史》,台北:五觀出版。
Shoshana Felman(費休珊)、勞德瑞(Dori Laud)著,劉裘蒂譯,1997,《見證的危機-文學.歷史與心理分析》,台北:麥田出版。
Teitel, Ruti G.(璐蒂.泰鐸)著,鄭純宜譯,2001,《變遷中的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s.),台北:商周。
Thompson, Paul(湯普遜)著,單方明等譯,1999,《過去的聲音-口述歷史》,香港:OXFORD。
Williams, Raymond(雷蒙.威廉士)著,劉建基譯,2004,《關鍵詞:文化與社會的詞彙》,台北:巨流。
肯.霍爾斯著,陳瑛譯,2003,《口述歷史》,台北:播種者文化。

三、網站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http://www.cf.org.tw/。2008. 05. 28擷取。
網站http://www.law.ntu.edu.tw/03/professor/tswang/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doc。2007.10.15擷取。

四、其他

1. 2005「不堪回首戒嚴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展」展覽小冊,1947-1992台灣政治案件簡表。


[1] 參考2005「不堪回首戒嚴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展」展覽小冊白色恐怖被槍決部份名單,該展覽2005年5月19日-6月8日於台北火車站展出,2005年8月15日-10月19日於高雄英國領事館,2005年10月22日-2006年2月5日於國家文學館展出,2006年10月起於綠島人權紀念園區展出。
[2]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2=0005015110001至003。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5=0005015140001至004。國防部軍法局槍決後報備公文。
[3] 參考2005「不堪回首戒嚴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展」展覽小冊白色恐怖被槍決部份名單,該展覽2005年5月19日-6月8日於台北火車站展出,2005年8月15日-10月19日於高雄英國領事館,2005年10月22日-2006年2月5日於國家文學館展出,2006年10月起於綠島人權紀念園區展出。
[4] 參考2005「不堪回首戒嚴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展」展覽小冊白色恐怖被槍決部份名單,該展覽2005年5月19日-6月8日於台北火車站展出,2005年8月15日-10月19日於高雄英國領事館,2005年10月22日-2006年2月5日於國家文學館展出,2006年10月起於綠島人權紀念園區展出。另參考曹開著 陳武鎮插圖 黃旭初.王宗仁編2007《悲.怨.火燒島-白色恐怖受難者曹開獄中詩集》。台北:文建會。頁258-272曹欽榮〈白色恐怖歲月-詩人曹開的時代〉。
[5]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1=0005015100012。
[6]2007年9月29日家屬提供補償基金會公文。
[7]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1=0005015100012。
[8]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3=0005015120002。
[9]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4=0005015130002。
[10] 參考檔案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11=411=1=004=0005015130017。
[11] 璐蒂.泰鐸(Ruti G..Teitel)著,鄭純宜譯,2001《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頁147。
[12] 台灣法律史學會王泰升、劉恆妏主編2007《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台北:元照出版。頁419-420。
[13] 超過100人的採訪過程中,採訪的準備是以受難者或家屬個人生命史為主軸-出生、成長、家庭、就學、被殖民統治印象、戰前經歷、戰爭結束、戰後景象、228事件、白色恐怖歷程(被捕經過、刑問地點/內容、審判情景、判決前獄中所見:人/事/槍決一幕、判決之後獄中生活/所見:地點/移送/事件/人物/思想/生活/管理方式/家人探親通信、釋放前心情/被留訓原因、回鄉或回台經過)、釋放後生活/遭遇/親人/成家、輔導室(傅道石)/定期報到/查戶口、戒嚴社會控制遭遇、心創恢復、平反運動、與難友相處、宗教信仰、回顧一生…等子題。當然每次採訪無法一次採集所有問題,必須多次補訪。生命史的深度訪談參見Marshall,Catherine and Rossman,Gretchen B.著 李政賢譯2006《質性研究:設計與計劃撰寫》。台北:五南圖書。頁151-153。「透過述說個人的故事將有助於理解自我,以及創造自我主體意識(sense of self)」,「生命史的探究主張,個人對於自我世界的理解與該世界本身之間存在著複雜的互動。」
[14] 曹欽榮2006〈近代台灣歷史紀念館展示敘述之研究:從白色恐怖受難者的觀點〉。發表於「國立台北藝術大學2006文化資源經典講座暨研究生學術研討會」,國立台北藝術大學主辦,2006年,台灣台北。
[15] Geertz , Clifford(克利弗德.紀爾茲)著 楊德睿譯2007二版《地方知識》。台北:麥田。第八章 〈地方知識:比較觀點下的事實與法律〉,頁239。
[16] Geertz , Clifford(克利弗德.紀爾茲)著 楊德睿譯2007二版《地方知識》。台北:麥田。第八章 〈地方知識:比較觀點下的事實與法律〉,頁240。
[17] Geertz , Clifford 1973,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New York: Basic Books. 中文譯本參考克利福德.格爾茲(Clifford Geertz)著 韓莉譯2006《文化的解釋》,中國南京:譯林出版社。1版3刷,頁368〈意義的政治〉,頁28。
[18] Geertz , Clifford(克利弗德.紀爾茲)著 楊德睿譯2007二版《地方知識》。台北:麥田。第八章 〈地方知識:比較觀點下的事實與法律〉,頁229。
[19] 參見斯圖爾特.霍爾(Hall, Stuart)編 徐亮/路興華譯2003《表徵-文化表象與意指實踐》,北京:商務印書館。頁204,「人們可以考慮博物館的歷史定位,來考察它試圖表達的"世界觀"。也有另一種選擇,人們可以強調各博物館賦予物品以意義以及各展覽創造一個複雜的意指網的方式,即展覽的詩學。最后,人們可以嘗試按權力與知識間的聯系來看待各博物館,以考察貫穿全部展出的各種話語-展覽的政治學。」
[20] 王泰升2003〈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頁3。王文提出法律的歷史研究,除了「法制史」(第一種研究路徑)之外,認為「探討對象是人民的法律生活經驗」,另一種研究路徑:「採用『法律史』之名稱,以作為一種學科發展上的行動策略,除了揭示對於研究對象的擴大外,也希望能藉此對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人類學、文學等等研究取徑,保持開放的姿態,以催生豐富多元的『法律-歷史』的研究圖像。」參考網站http://www.law.ntu.edu.tw/03/professor/tswang/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doc。2007.10.15擷取。
[21] Freeman, Michael著 國立編譯館主譯/湯智貿譯2006《人權:跨學科的探究》。台北:巨流。頁85。
[22]  璐蒂.泰鐸(Ruti G..Teitel)著,鄭純宜譯,2001《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頁143。
[23] 參見廖炳惠編著2003《關鍵詞200-Keywords in Literary and Critical Studies》,台北:城邦,頁54-58;Barker, Chris著 許夢芸譯2007《文化研究智典》(The Sage Dictionary of Culture Studies),台北:韋伯文化,頁1-10,60-61;雷蒙.威廉士(Williams, Raymond)著劉建基譯2004《關鍵詞:文化與社會的詞彙》,台北:巨流;Hell, Victor著 翁德明譯2005《文化理念》,台北:遠流出版,初版三刷;泰瑞.伊格頓(Eagleton, Terry)著林志忠譯2002《文化的理念》,台北:巨流。

2 responses to “歷史交響詩-白色恐怖口述與跨領域研究初探(下)

  1. 王再龔等案(1950. 12. 11王再龔等6人被槍決)—王再龔是冤案–可比對施部生案判決文–“一案兩破"–根本是違憲亂判–我可以提供資料給你嗎??

  2. 王先生:感謝您的迴響!
    遅回您的迴響,很失禮!樂意進一步聽聽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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