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歷史之窗-探討口述與檔案(上)

本文收錄於2007年12月,《轉型正義對檔案開放應用影響之研究》第五章,檔案管理局編印。2012年10月修改。

文/曹欽榮


  當代社會運用各種形式及採訪對象的口述歷史,在晚近的社會科學各領域的研究討論裡逐漸佔有一席之地,不論從歷史學或廣泛社會科學的研究視角來看,口述歷史提供另一種豐富多元的思辯機會,呈現深刻化的個人或群體生活的多樣面貌,口述歷史的影像效應甚至帶來當代社會的衝擊。[1]在我國處於民主轉型期中,當事人的口述歷史提供有幫助的證言,突顯當代社會追求歷史正義付出的努力和代價,使民主深化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因此,重建當代人與「不久的過去」(recent past)歷史的連結,直接採訪當事人說什麼,實屬重要。

▲重建當代人與「不久的過去」歷史的連結,直接採訪當事人說什麼,實屬重要。(曹欽榮 攝影)


  本研究計畫雖然是為了進行檔案開放更有效運用,探討國內外各種檔案運用研究途徑,特別在本計劃中初步探討口述與檔案之間的關係,以建立我國轉型期正義的本土特色。由於本計劃預定研究的課題眾多、資源有限;依本計畫界定一九五○年代幾件政治案件的口述與檔案之間關係所突顯的議題,作為他人後續研究的可能探索途徑或方向,提供其他檔案再搜尋的可能線索。

  近年來因為檔案的大量開放,促成民主轉型期處理歷史正義的一線契機,處理歷史正義是一個漫長且需要大量社會資源的浩大工程,本計畫只是嘗試打開一扇當事人如何看檔案的歷史之窗,到田野與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彌足珍貴。過去長期戒嚴之下,要研究檔案絕無可能,民主化之後,民間也長期盛傳警備總部裁撤後不可能有檔案存在。今天,從目前檔案管理局所保存的二二八、白色恐怖檔案裡,要進行全面性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長期戒嚴的事件探討,還需要打開無數的歷史之窗,追索更多的檔案解密開放,才足以更謹慎、細膩的比對當事人口述說法及檔案記載之間的落差所呈現的意義,使檔案不只成為解讀歷史真相的靜態平面的公文書,更使得檔案運用有機會演變為動態立體的運用素材,[2]這樣的研究取徑,帶給我們創造性思考的研究途徑,能夠把握田野第一手的資訊,更加能夠透過口述當事人與檔案交替解讀、詮釋的歷史對話,我們多少能夠輕輕掀開歷史之窗的一點縫隙,看到更活生生而多面向的歷史事件不同側影,理解那個時代的前輩們的主體性,深入當時的社會動態、政治/法律秩序、人群的思想行為、文化樣態的整體面貌。

  針對處理轉型期正義的歷史正義課題,正如本報告前述說明這一課題時提及:處理轉型期正義的歷史正義課題對我國而言是全新事務,站在政府立場如何面對並處理檔案與口述之間的課題,雖然轉型期正義的研究者建議:「承繼政府有義務調查並建立事實,使真相為人所知,並成為國家歷史的一部分。…建立知識並公開承認:那些事件有官方的認可且公諸於眾。真相的敘述…能回應受害者對正義的要求,(並且)促成國家的和解。」[3]以上簡短的原則性敘述,說明了民主化後新政府的立場和責任,但是,為了達成這樣的原則,每一個面臨民主轉型的國家依據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和政治/社會現實環境,分別採取全面或部分處理、近期或長期的途徑和方法,關於研究者所期待「對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與行動來呈現真相,顛覆過往獨裁政權的說法。過去所發生的事實,在不同類別的呈現下,有了新的意義。」[4]證之於我國民主化的實踐過程,並不是那麼容易,但是,我們認為嘗試打開第一扇歷史之窗的縫隙,才能開始做到「建立事實,使真相為人所知」。

▲檔案的大量開放,促成民主轉型期處理歷史正義的一線契機。(2007年5月,「再見 蔣總統」展。曹欽榮 攝影)

第一節  口述與政治案件


  本計劃的口述採訪對象是根據多年來團隊成員採訪累積的經驗,取得受訪者信任,願意訴說自己內心深處的過去,這是口述採訪決定受訪資料可貴與否的挑戰。因此,我們以能清楚說明白色恐怖受訪對象自己與檔案之間關係者為主要對象,並且再次、重新針對當事人對檔案的看法,作為重點採訪內容。以下書寫範圍以被採訪人對檔案-尤其判決書內容的說法,以及判決前後當事人處境為主。由於主客觀條件限制、各種資源有限下,顧及受訪人意願、年歲已高、行動便利性、受訪後文字使用同意與否等等考量,所選擇的個案並不能代表白色恐怖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有通則推論的可能,但是從個別案例中卻又顯現五○年代判決的某些普遍現象,如:受難者自己認為互相不認識或不相干的人併案判決。[5]本計劃列舉的案例有:

一、口述對象相關案件[6]

● 張添丁等12人案,39(1950)年11月19日判決,受訪人:蔡焜霖
● 劉占睿等5人案,41(1952)年3月12日判決;劉茂己等6人案,41(1952年)
 年4月26日判決,受訪人:陳孟和
● 郭振純等5人案,43(1954)年9月30日判決:翁文禮等3人案,44年5月2日
 判決,受訪人:郭振純
● 李水井等45人案,39(1950)年9月16日判決,受訪人:顏世鴻、張瑛玨
 (張碧江妹妹)
● 葉城松等19人案,43(1954)年8月24日判決,受訪人:張瑛玨(張碧坤妹
 妹)

二、受訪者清單


第二節  口述與檔案


  以下將依案件別,分別就每一案件裡當事人與檔案關係,簡要說明:1、口述與檔案,2、反應課題,於個別案件說明之後,綜合各案反應課題,提出檔案運用建議。

 一、張添丁等12人案,[7]受訪人:蔡焜霖


(一)案情

  本案口述當事人蔡焜霖於39年(1950)9月被捕,[8]11月判決,是五○年代眾多案件中從案件發生到判決「時間相當短的少數個案」,原因為何,是否因為多數涉案人根本涉案證據不足而被併案辦理,或是那段風聲鶴唳的捉匪諜破大案的期間,本案在辦案者看來僅止於小案而已,這些推論與蔡焜霖於口述中所描述可相互推敲,若干相符。惟本案起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郵電總支部案」所派生之「台北電信局支部案」,前案案首兩位外省籍女性計梅真、錢靜芝於1950年10月11日被槍決,後案案首張添丁、朱石峰、黃介石於1951年1月20日被槍決。

(二)反應課題

1. 蔡焜霖與黃介石的台中地緣關係
  本案從人的社會關係與空間脈絡判斷推論,這個案件是台北的案件,為什麼牽涉多位台中人?按照判決書描述,本案三位被槍決者中比較可能與蔡焜霖因同在台中地緣關係的有黃介石,而黃介石僅於「事實」項目提及「黃介石於三十七年七月在台中市參加叛乱【亂】組織受陳福添領導成立台中師範支部充任負責人從事學運活動並吸收曹乙集加入」,於「理由」項目提及「黃介石對上開事寔【實】亦据【據】供認不諱前後供述亦相符合罪行確鑿綜觀該被告張添丁朱石峰黃介石三人均係直接担【擔】任支部負責人領導叛徒進行非法活動顯属【屬】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寔【實】行惡性重大依法均應處以極刑以昭炯戒」,所謂「上開事實」是指什麼,並沒有說明,而黃介石與蔡焜霖之間有何關係,亦付之闕如。

2. 檔案中蔡焜霖受害原因
  判決書的「事實」項目提及「蔡焜霖於三十八年五月均參加叛亂組織並分別曾為叛徒散發傳單」,於「理由」項目提及「被告陳明忠蔡焜霖魏啟川均供認參加叛乱【亂】之組織暨各曾散發傳單一次等情不諱其散發傳單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與參加叛亂之組織顯有因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從判決書中很難理解蔡焜霖經過誰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又如何散發傳單,因果牽連關係是什麼,什麼原因必須「應從一重處斷」,解讀檔案文字背後的判決依據,令人費解。根據蔡焜霖過去的口述或本計劃案的再訪談,可能的原因只剩下蔡焜霖於就讀台中一中(1946. 9- 1949. 6)因為愛讀書參加讀書會而成為入罪的可能原因之一,判決書中相關人士都是在蔡焜霖被捉之後,輾轉於彰化憲兵隊、台南憲兵隊(蔡焜霖第一次知道黃介石的地方)、保密局、甚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才陸續認識或根本不再有認識的機會,如張添丁、朱石峰,因此,有關蔡焜霖涉及本案的原因,顯然無法僅從判決書中理解,而蔡焜霖的判決根據:參加什麼叛亂組織、如何參加,什麼時間和地方散發什麼傳單,更是如謎一般。

▲受難者蔡焜霖。(曹欽榮 攝影)


3. 讀書會/學習國語
  參加讀書會可說是五○年代所謂匪諜案捉不勝捉的理由,讀書會成為暗中集會、結社的入罪恐怖字眼,前述「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郵電總支部案」的涉案人王文清指出,[9]因為工作需要重新學習新「國語」,參加計梅真與錢靜芝教授「國語」補習班,因此被牽連判刑15年。世局變換重新學習另一種「國語」,求知慾強烈參加讀書會,都可能被按上罪名。真正與當時的地下組織有無關係,從當事人口述所說是否在審訊期間被嚴重刑求逼供,亦可作為判斷、推論涉案人涉案程度的參考,大體而言沒有被嚴重刑求的可能性,是因為辦案人員知道你是「小魚」,白費力氣(如後受訪人顏世鴻自承已參加組織的口述),到了軍法處法官多少心知肚明,不能不判,冤案何其多,原因在此。蔡焜霖口述心酸笑話:「楊逵說:有個人被判十五年,放出來的時陣喊說:『我沒怎樣為何被判十五年… 』楊逵就笑他說:『人家判十年才是真正沒代誌的人;你判十五年阿,一定有什咪代誌!』…所以我就說我是判十年的是沒代誌的人,…那是意思意思,要交業績的,我看那些法官也判得真好笑…」。事過境遷,縱令當事人如今談笑憶及過往苦痛的「證言」,卻永遠很難與永久保存的檔案同樣被列為同等法定地位的見證。

4. 教育機構防諜
  知識成為人生的負擔,思想與當局所認定產生歧異,甚至危及生家性命,學校教員與學生或已畢業者,成為白色恐怖主要被捕對象。本案由國防部參謀長周志柔上呈蔣中正(浮簽四)簽文:
  「又本案被告多屬教員與年輕學生查前李水井叛亂案內經呈奉
   鈞座批准『應由行政院轉教育部對該被告所屬之學校負責人應認真考核
   其思想行動並令各校當局就本校環境條陳如何加強校內防諜之意見擇其
   確實可行者即由各該校主管機關協助其實施並將辦理情形具報』等因經
   十一月十二日飭遵去後迄未據報擬併查照前案飭即限期催辦據報
[10]

  李水井案為一般所稱學委案,學校教員與學生或已畢業者牽連人數眾多,後文將會討論,白色恐怖受害者中的教員與學生,值得詳細統計、解讀,才能透析教育體系中為了「防諜」的所作所為,對長期以來校園學習的長遠傷害,我們也才能理解如何導正學習環境;而歷史真相是否記載於教科書,而能夠於教學系統產生澄清歷史真相的作用與否,仍需藉助廣泛的檔案與口述交叉解讀;教科書記載歷史真相是轉型期正義課題之一。

5. 五○年代政治案件併案現象
  不只口述人蔡焜霖指出同案中的人互不認識,併案可能性很高,蔡焜霖說:「普通來講,參加組織什麼的,一定都是什麼人介紹什麼人,阮這些判十年的,除了黃介石有介紹尤來榮,因(他)都同款攏是台中師範的,其他攏無,這點真奇怪e代誌。沒有頂阿e人,也沒有下腳e,下腳當然無啊,…。」台中師範卻另有案情,判決書中的曹乙集,被歸為李奕定案,[11]李奕定案中的檔案沒有提及黃介石、尤來榮。而本案槍決三人張添丁、朱石峰、黃介石,在判決書中分別是在台北電信局、台北士林熱帶醫學研究所、台中師範等看來毫無關係的所在地成立支部,卻在同一判決書中宣判,判決書的文字敘述、邏輯、推理,並不足以說明同案人之間的關係。

6. 判決商榷
  地下組織以三人為一組,領導者為○○支部書記,組織採單線縱向領導,本案被槍決者三人是否都為支部書記,有待更多檔案佐證,支部書記是否具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著手實行」的法律認定依據為何,其他涉案人是否參加叛亂組織,如何定義叛亂組織,從事何種行為視為叛亂行為,仍待更多研究、討論。

二、劉占睿等5人案;劉茂己等6人案[12],受訪人:陳孟和


(一)口述與檔案

  受訪人陳孟和於第一次看到檔案時,非常驚訝於蔣中正在簽呈批示:「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如各判徒刑十年」的「十年」兩字之間用毛筆畫下斜線,[13]斜線上加「五」字並用「蔣中正印」,檔案局檔案開放後,陳孟和有生以來第一次知道徒刑莫名被多加五年,原因為何?需要更多檔案公佈或將永遠沒有答案。針對本案陳孟和個人受訪紀錄除了中研院近史所之外,[14]陳先生因長期協助本團隊成員進行綠島人權紀念園區的「歷史重建」工作,接受多次採訪,並且針對判決提出書面個人看法,如附件,非常詳盡的為自己也為同案難友的案情,理性說明只有當事人才具有說服力的論說。兩案真正的案頭劉占顯(劉占睿哥哥)雖然自首,仍然被判感訓,[15]且曾經出現在綠島新生訓導處管訓機構,劉占顯回台一段時間後,溺斃死亡,就如同在受難者之間流傳的許多傳聞,如孫立人案的郭廷以、[16]也是受刑人曾經在新生訓導處擔任感化教育講師的外省籍洪國式,[17]他們非自然的死亡方式,為白色恐怖時期留下難解的謎。

▲受難者陳孟和。(曹欽榮 攝影)


(二)反應課題

1. 兩案合併
  41年6月27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志柔上呈總統府「事由:劉占睿等及劉茂己等兩叛亂案僅擬具審核意見乞核示」,「劉占睿劉茂己甲乙兩叛亂案均係四十年九十月間經憲兵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分別偵悉案情逮捕到案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先後判決因兩案有牽連關係經國防部併案核轉請示如上」。兩案並呈也是少見的情形,照檔案判決內容來看,五○年代白色恐怖互相牽連的案件還不止此兩案,就劉占顯而言,劉占顯「原為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之通緝逃犯,在逃亡中由陳篡地介紹,入台北司機公會任職」,[18]結識李水井、受廖瑞發直接領導,奉命回南投故鄉,又受台中張伯哲指揮,[19]這裡微妙點出二二八之後,「通緝逃犯」與「反抗運動」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不同的研究視角。

2. 二二八關係
  另有研究指出二二八之後從被統治者立場來看,台灣社會更大的反抗運動能量潛伏在社會底層。[20]劉占顯的人脈關係幾乎橫跨三個大案: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學委會案(李水井)、台北市工作委員會案(廖瑞發)、台中市工作委員會案(張伯哲)。因此,追索五○年代白色恐怖案件與人、事關係的複雜網絡,就社會關係以及社會動能而言,二二八之後的白色恐怖關聯性,必須更為深入的探究,而檔案似乎描繪出進一步研究而具參考價值的可能性。

3. 讀書會與同學
  五○年代白色恐怖案件中的讀書會與受害者彼此之間的同學關係,被牽連者無數,這種無清楚事證而被牽連的人,應該無涉地下組織的關係,根據陳孟和自述是因為在台北泰北中學的「讀書伴」在就學期間時相往來(1946-1948),畢業後大家各奔東西,1948年陳孟和考上師範學院美術系就讀一學期,準備前往中國大陸讀書,1948年底被密告第一次被捉,關在保安司令部情報處(今台北市西門町獅子林大樓地區)7個多月,1952年1月再度被密告、被捉,起因於高中時代的「讀書伴」有同學涉入地下組織,當時辦案機構常常往前回溯涉案關係人的同學/朋友關係,不論是否有充足事證,陳孟和為被槍決的同學劉天福報不平,原因就在只追溯當事人過去關係,卻缺乏有利事證,統治機制任意殺人。

4. 政策殺人責任
  「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政策之下,執行恐怖政策的軍、警、特、情治、軍法單位之外,行政體系如本案所指當局要求教育部加強防諜工作,加上戒嚴長期宣傳「共匪暴政」、「匪諜就在你身邊」等反共教育,形成五○年代白色恐怖受害者都被戴上「紅帽子」,長期偏見形成先入為主的既定成見,使得受害人刑期屆滿釋放後,普遍遭到社會不自覺的隔離和政府部門的監控,在戒嚴時期加深一般人內部的恐共心理,強化政治主張的意識形態二分法,社會因政治因素長期分化的這種現象,有待不同學科繼續更深入的研究。


[1] 湯普遜(Paul Thompson)著 單方明等譯1999《過去的聲音-口述歷史》香港:OXFORD,p. 247提出:以「口述史用人民自己的語言把歷史交還給了人民。它在展現過去的同時,也幫助人民自己動手去建構自己的未來。」影像的衝擊如:法國導演卡迪.朗斯曼(Claude Lanzmann)歷經10年製作近10小時的”SHOAH”猶太大屠殺紀錄片,震撼西方傳媒世界,提供了我們一些啟示。其他還有近年來陸續出版的中美洲、南非的TRC民主轉型期紀錄片。
[2] 以歷史檔案為依據的電影創作非常多,坊間看得到以檔案旨趣為名的中文譯本書,呈現出立體的歷史面貌,如:提摩西.賈頓艾許(Timorthy Garton Ash)著 汪仲譯《檔案羅密歐》(The File: A Personal History)。台北:時報文化。娜塔莉.澤蒙.戴維斯(Natalie Zemon Davis)著 楊逸鴻譯《檔案中的虛構-十六世紀法國司法檔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敘述者》(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Tales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台北:麥田。
[3] 璐蒂.泰鐸(Ruti G..Teitel)著,鄭純宜譯,2001《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頁118
[4] 璐蒂.泰鐸(Ruti G..Teitel)著,鄭純宜譯,2001《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頁147。
[5] 會有併案判決的普遍現象,在受難者之間有各種說法:當時的最高政策「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捉人過多證據不足也不輕易釋放,地下組織縱向單線領導彼此互不認識,反過來也反映辦案不依法行事,獎金制度促使冤案更多;辦案人的獎金分配情形也顯示在檔案中。
[6] 一般研究者稱呼案件名稱多數沿用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台北:李敖出版社。如:「匪台灣省工委會台大法學院支部葉城松等叛亂案」、「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學委會李水井等叛亂案」、「匪台灣省工委會竹山支部劉占睿等叛亂案」、「匪台灣省工委會南投地區匪幹劉占顯叛亂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一輯、第二輯、第三輯》。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史所所用名稱如: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案學生工作委員會案(顏世鴻)、學術研究會案(陳孟和)、台北電信局支部案(蔡焜霖)。本計劃認為民主轉型期的相關研究,沿用這些具有過去價值判斷的案件名稱並不合適,本文所書寫之方式,以判決書上順位第一人為暫時名稱。
[7] 另有一位張添丁,涉台北市鐵路機廠支部李生財等25人案,於1950年10月21日被槍決,本案共7人槍決;根據2006年7月21日採訪同案王康旼口述,本案中許多人他都不認識,併案現象又一案例;受訪人顏世鴻認為本案是50年代初的指標性案件,之前分別有四批台籍被槍決者:2人(1950.7.2廖瑞發、李中志)、5人(1950.7.19陳崑崙、許聆音、謝信通、陳順辰、張炎祈)、3人(1950.9.30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2人(1950.10.2盧盛泉、馮錦輝);根據檔案:關於外省籍被槍決的案例到1950年10月已超過50人,原因為何,有待探究。
[8]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電信局支部案p.731吳昌惠口述,p. 757蔡焜霖口述。
[9]2006年3月4日採訪王文清採訪稿,王文清1926年生,台北人,判刑15年。
[10] 參見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99=99=1=003=0005006530004。李水井案後文將說明,李案經發還嚴審,於1950.11.29槍決11人(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廉、陳金目、賴裕傳、王超倫、鄭文峰、吳瑞爐、葉盛吉、鄭澤雄,除葉盛吉業醫生之外,其餘為教員與學生),李案槍決時間與張案判決時間(1950.11.19),是否與當時當局處於「到處是匪諜」的情況有關,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被許多受難者視為當局迫害的關鍵時點,這些都有待討論;從張案也可以理解案件名稱與實質內容關係,有待斟酌。
[11] 1949年12月「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候補委員李奕定等案件」,大陸籍教師李奕定,以及台灣籍黃榮雄,與曹開、李憲文、曹乙集、黃伯和、張伍典、陳雲鼎、郭九森等7名台中師範學生,共9名的「孤案」,從判決書上看不出任何其他涉案相關人士或與地下組織及其外圍組織關係,是讀書會或批評時政或遭人密報陷害,均待更多檔案公佈佐證。前6人以「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後3人無罪,其中曹乙集是曹開的堂哥,在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六中隊刑期屆滿「考核總評不及格」送勞役場所,勞役場所即小琉球,曹乙集在小琉球約一年半,回到故鄉人已精神時好時壞,曹乙集曾經在私人精神病院長期治療,家人用盡家財,回台十多年後壯年過世,曹乙集的弟弟曹光邦於2007年9月3日受訪說:「好好人去讀書,返來厝全走樣」。
[12] 兩案同一天1952年8月24日槍決劉占睿(24歲,南投人)、劉茂己(24歲,台北市人)、黃瑞聰(21歲,台北市人)、劉天福(23歲,台北市人)。參見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35=235=1=002=0005009330001。
[13] 參見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35=235=1=001=0005009320002。
[1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學術研究會案,頁643-686。
[15] 參考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台北:李敖出版社。第二輯,頁348-352。目前尚缺乏劉占顯檔案。
[16] 參見沈克勤編著1998《孫立人傳(全二冊)》,台北:台灣學生書局。
[17] 葉城松案牽連的王耀東與劉光典,與洪國式有關,參見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台北:李敖出版社。第一輯,頁190-191。洪國式涉39.3.1中共中央政治局地工組織負責人案,參見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26=001=0000052560006。洪國式案共9人於1950年10月1日槍決
[18] 參考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台北:李敖出版社。第二輯,頁268。
[19] 參考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第二輯》。台北:李敖出版社。第二輯,頁348。
[20]曹欽榮2006〈近代台灣歷史紀念館展示敘述之研究:從白色恐怖受難者的觀點〉。發表於「國立台北藝術大學2006文化資源經典講座暨研究生學術研討會」,國立台北藝術大學主辦,2006年,台灣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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